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設置張貼廣告板(欄)供人免費或付費黏貼、插置張貼廣告,除主管機關
設置者及依相關法規設置者外,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前項廣告板(欄)之申請許可、管理維護、投保公共意外責任等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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