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團體、公司廠商,為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活動、藝術文化或 其他同性質活動,而設置旗幟廣告者,應於設置前二個月起至七日前向主 管機關辦理申請。 前項申請書函內容,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應檢送設置期間、 設置路段、設置廣告物旗幟樣張及颱風期間旗幟代拆除切結書等資料。 同一路段、同一期間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時,以申請書收件時間先者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