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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公車站牌、候車亭設置廣告,應檢具申請書,載明設置面積、位置及方式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廣告物之設置形式、方式、位置、費用及申請許可程序,由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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