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招牌廣告及透視膜廣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二、張貼廣告:張貼廣告上緣距地面未達三公尺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三公尺以上者為建管處。
三、旗幟廣告、樹立廣告及氣球廣告:為廣告物定著物之管理機關,其設
    置於建築基地者為建管處;設置於人行道、人行陸橋為市政府工務局
    ;設置於路燈桿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公車站牌、候車亭廣告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其他廣告:為市政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為建管處。
違規廣告查報取締之權責機關,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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