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廣告物於許可設置期間有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
其情形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