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違反第四條或第九條規定者,除大型招牌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依 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外,其餘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 命其限期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