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許可之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雜項執照、 雜項使用執照、廣告物許可證: 一、申請許可所提具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文書或侵害他人權利情事者 。 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位置,經限期 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 三、廣告物事後喪失原許可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