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於工程圖樣、建築平面圖、立面圖,載註其建
築物基地附設廣告物設置位置。
前項經許可之建築執照圖說,得為主管機關審查廣告物設置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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