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績優及操守廉潔員工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員工工作績優及操守
    廉潔,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作績優及操守廉潔員工獎勵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局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臨時進用人員。
三、本要點獎勵標準如左:
(一)工作績優部分:
     1平時考核:平時主動積極,表現優異,經查有具體事蹟者。
     2年終經各單位主管考評,提薦工作績優,堪為楷模者。
(二)操守廉潔部分:
     1拒受饋贈有具體事蹟者。
     2拾金(物)不昧有具體事蹟者。
四、獎勵種類如左:
(一)獎品。
(二)獎狀。
(三)刊登捷運報導。
五、本要點平時考核、拒受饋贈、拾金不昧等事項得隨時辦理。年終考評
    部分,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人選提送本局人事室彙辦。
六、同一案由,業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獎懲法令規定核予獎勵者,不
    得再依本要點規定核予獎勵。但經局長裁示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依本要點規定,各類受獎勵人員及獎勵種類,應經本局獎懲或考績委
    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  局長核可後執行。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