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承包商申請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工程款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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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十九年度以前發包工程,因工期較長或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
    迄今仍施工中,合約總價(有變更設計者依修正合約總價)在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且無預付款者,承包商得申請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
    工程款。

二、逐段預付每三個月可完成工程款之金額由承包商按最近前三個月內各
    期估驗實發金額之總數計算後,檢附明細資料送工程司核定。

三、申請本項預付款,應由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公民營行庫直接開具(
    國際標工程亦可由外商銀行本地分行開具)與預付款同額之「逐段預
    付每三個月可完成之工程款保證金保證書」為擔保,其費用由承包商
    負擔。(保證金保證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