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一、案名:
    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_______都市更新事業」(以
    下簡稱本更新事業案)實施者。
    本更新事業案徵得實施者之工作範圍標示如下:
    □研擬本更新事業案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並送請審議
      。
    □投資、興建本更新事業案建物。

二、依據:
    本更新事業案主要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公開評選
    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三、注意事項:
  (一)本更新事業案之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本單元)面積總計____
        ___平方公尺,土地使用現況屬於_____區,建蔽率__
        _%,容積率___%。開發建築規劃設計內容應依都市計畫及
        建築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
        施產權分配,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本案都市更新,按照都市更新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可分為共同負擔的費用(以權利變換後應分
        配之土地及建物折價抵付)及不參與分配之應領之補償金(可按
        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土地及建物),該兩種費用並非均得以其提
        供資金比例參與分配。
  (三)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前應詳閱本須知及全部甄選文件,並至現場實
        地勘查,以瞭解本單元特性及其他所有狀況。如有疑問或不明瞭
        處,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臺北
        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請求釋疑,申請釋疑日期
        以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所有前置作業或本單元勘查所需費用,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在
        執行本更新事業案時,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提
        送都市更新委員會及遭遇困難或估計成本發生錯誤,均由申請人
        自行負擔。
  (五)申請人向捷運局提送申請書件後,即視為已詳閱並瞭解本須知全
        部文件及相關規定,並對其應承擔之風險及義務均已瞭解。
  (六)申請人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依評價基
        準日之公告現值,繳納本更新事業案內市有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
        之二‧五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作為本府推動都市更
        新之行政作業費,並計入共同負擔費用。

四、甄選文件:
    本須知提供甄選文件標示如下:
  (一)位置示意圖與地籍圖。
  (二)土地清冊、建物現況及建物權利關係人名冊。
  (三)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草案)。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
        1.開發能力:
          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建築開發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之三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
          業案預估開發費,以上預估開發費為新臺幣(以下同)___
          ___元。
        2.財務能力:
         (1)一般規定:
            甲、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之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總
            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三倍,速動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乙、最近一年無不良票據信用暨金融機構授信信用紀錄。
         (2)特別規定:
            淨值不低於預估開發費之百分之三十,上述所稱淨值:
            甲、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該淨值應
                先扣除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
                臺北市更新事業案以取得簽約權之淨值,且於本更新事
                業案能力資格文件提送截止日前,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
                各該都市更新事業案,依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所佔出資
                比例乘以各更新事業案預估開發費百分之三十之數額。
            乙、得由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之財務能力併計。但申請人或
                共同申請人之淨值,已經提列捷運局辦理之其他更新事
                業案,且於本更新事業案申請期間與本府簽訂「臺北市
                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或「臺北市市
                有縣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契約書」,申請人或共同
                申請人應於本更新事業案簽約前,按申請人或共同申請
                人於該更新事業案所佔出資比例乘以預估開發費百分之
                三十所得數額完成增資。
         (3)本更新事業案申請人得由同時符合開發能力資格及財務能力
            資格之一法人單獨申請或由至多三法人共同申請,三法人皆
            應符合財務能力一般規定,其中至少一法人應符合開發能力
            資格,三法人之淨值併計應符合財務能力特別規定。

六、申請書件(格式詳附件一):
    外國公司之資格證明、財務能力證明、開發能力證明等文書,需經我
    國駐外單位認證,隨附於申請書件。
  (一)一般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書:
          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主事務所地址、代表人姓名,並註明申請
          更新事業標的。共同申請者,成員公司應同時併附申請所需相
          關文件。
        2.申請人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六個月內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表影本(請加蓋印鑑章)。
         (2)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六個月,須另提出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3.共同申請協議書:
          法人共同申請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申請協議書」
          。
        4.申請保證金繳納憑證:
          申請人應於投寄申請書件前完成申請保證金之繳納,並取得繳
          交證明文件,於申請時繳交影本隨附。
        5.其他:
          申請人授權代理人辦理本更新事業案有關事宜者,應檢附申請
          人授權書;共同申請者,應檢附全體參加成員出具之授權書,
          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代理人,代理全體參加申請暨簽約後相
          關事宜。
  (二)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1.「開發能力」應提送經會計師簽證之開發實績彙總表(房地已
          銷售部分依損益表營收認列,未銷售部分依資產負債表以成本
          認列)及其所附各年度財務報表,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
          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
        2.「財務能力」應提送:
         (1)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財務報告及其所附
            報表;成立未滿一會計年之公司,則提送自公司成立後之全
            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或本項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
            個月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甲、上一會計年度:係指甄選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一
                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財
                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得為再上一商業會計年度。
                最近一年:係指甄選申請書件提送截止日前十二個月之
                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乙、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申請人之淨值、流動資產、流動
                負債、總負債金額等之有關報表。
            丙、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
                意見,並檢附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
                鑑證明。
         (2)票據交換機構出具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
            查覆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在金融機構無不良授信信用
            紀錄之信用報告。
         (4)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替代。
  (三)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應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一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撰寫,以
        不超過一百頁為原則,(包括摘要、內容、圖表,但不包含封面
        、封底、目錄、各章隔頁紙),建議書若未依本甄選文件規定格
        式製作時,評選委員得視其情形,給予評比相對較低之分數。建
        議書內容至少包括:
        1.對全案瞭解及掌握概況:
          含計畫地區範圍、現況分析、計畫目標及對全案之瞭解與期許
          本更新事業案完成願景、預期效益。
        2.土地使用與建築計畫:
          包括土地權利取得方式、建築初步設計、營建工法、建材規格
          及工程概算書、依建築與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應檢附之防災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計畫、開發興建時程與交付房地計畫、都市設
          計或景觀計畫等。
        3.權利變換計畫與相關權利協商分配規劃:
          對土地及建物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分配補償及拆遷安置
          計畫、提供附近居民公益性設施等。
        4.承諾事項及需政府配合事項:
          在本更新事業案進行中,為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與公平、合
          理性之建立,要求實施者提出包括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價
          值、現住戶拆遷安置措施與提供公益設施回饋居民三項內容之
          報價,惟實施者除應負擔上述義務外,亦有權利提出需政府配
          合之事項以利本更新事業案之進行。
        5.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經費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投資效益
          分析。
        6.其他有關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事項:
          包含其他有助於本更新事業案實施之事項。
        7.公司及相關人員經歷說明:
          申請人於服務項目之經驗、業績及信譽與相關人員能力以外,
          亦須說明申請人之資源、財力及其他支援能力。
  (四)申請書件製作規則如下:
        1.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提送者,應加蓋申請人印鑑,並註明「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文字。
        2.申請書件之內容應打字或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
        3.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應以A4尺寸紙張由左至右橫式直書撰寫,
          圖表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一式十五份。

七、申請保證金:
  (一)申請人應繳交預估開發費百分之一之申請保證金,計新臺幣__
        ____元。
  (二)申請保證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郵政匯票
        5.無記名政府公債
        6.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
        為即期並以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管款為
        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捷運
        局為質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詳附件
        二。
  (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
        1.現金、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
          政府公債:
         (1)申請人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臺北富邦銀行)繳入或由各金融機
            構電匯至臺北富邦銀行公庫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保管款
            -180013900002帳號,取得銀行核發之收據聯後,將該收據
            聯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2)除現金外,申請人得將金融機構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
            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
            件內寄(送)達。
        2.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申請人應在截止收件五個辦公日前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
          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
          捷運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捷運局蓋妥後,攜帶該申請
          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
          後,申請人得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
          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
          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
          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3.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申請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該保證書
          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銀行印信,申請人得將該
          保證書直接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
          憑據送交申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
          發之憑據後,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4.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後,得將該保險單直接
          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捷運局於收件後製發憑據送交申
          請人。或逕向捷運局出納單位繳納,取得捷運局製發之憑據後
          ,將該憑據附於申請書件內寄(送)達。
  (四)申請保證金應以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義繳納,以共同申請人名
        義繳納者,須提供擔保物提供書。
  (五)依本須知規定應退還申請保證金時,以保證金繳納名義人為通知
        及退款對象,保證金繳納名義人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內無息領回
        申請保證金。
  (六)申請人以銀行開發保兌之銀行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申請保證金者,其申請
        保證金有效期,應較書件審查期限長六十日。

八、申請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公告時間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
        月__日止。
  (二)本更新事業案甄選文件自民__年__月__日開始販售至__
        年__月__日止(上班時間),於捷運局資產及財務管理室出
        納課繳交費用新臺幣_____元整後,憑繳款收據至該局十二
        樓聯合開發處領取甄選文件。
  (三)申請書件應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十七時前,出具公文連同
        申請書件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十三樓秘書室,提送日期以
        交郵當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申請書件與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應裝入外標封中密封,再與十五份之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一同裝
        箱密封,並於箱外註名申請人名稱送達捷運局。
  (四)申請人提送申請書件有缺漏時,應依下列規定補正:
        1.申請人應於接獲捷運局之書面補正通知後,依通知期限將補正
          資料掛號郵寄或自行送達捷運局,提送補正書件日期以交郵當
          日郵戳或機關收文戳認定,逾期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對未通知補正之書件不得補正或要求更換,捷運局審查
          時仍以原提送者為準,非通知補正者不予採用,申請人對已送
          達之補正書件亦不得要求抽換。

九、評選作業程序:
  (一)本更新事業案件之審查及評選,捷運局依「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
        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查及評選作業原則」(詳附件三
        )辦理。
  (二)審查程序開始後,捷運局得因申請人資格不符,以書面載明資格
        不符之理由,予以駁回。
  (三)捷運局於完成申請書件審查後,就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通知申請
        人進行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簡報並邀請評選委員召開評選會議
        。
  (四)評選會議對申請書件做成之審查意見,申請人應簽名確認。捷運
        局完成審查及評選程序後,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
        ,提送依評選會議紀錄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五)申請人對審查會議紀錄有修正意見時,應於捷運局評選會議紀錄
        送達日起十日內敘明理由提出,否則應於評選會議紀錄送達日起
        ___日內按評選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
        書,逾期視為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申請保證
        金不予發還。
  (六)申請人對評選會議紀錄之修正意見不為本府接受時,申請人應接
        受評選會議紀錄,並於捷運局書面通知送達日起___日內按評
        選會議紀錄提送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逾期視為放
        棄簽約權,本府不負擔任何責任,並由捷運局依序擇優遞補之,
        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修正完成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經本府核定,即由捷運局以
        書面通知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依核定之本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簽
        訂契約書。

十、簽約:
  (一)申請人簽約時應於捷運局備妥之合約正本上簽名,逐頁蓋章,原
        繳申請保證金全數由捷運局逕轉為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
  (二)本更新事業案之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依本府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繳交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予本府。第二階段履約保證金
        ,以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三計算,
        本階段履約保證金除以第一階段履約保證金抵充外,不足之數比
        照本須知七、(三)申請保證金繳納方法繳足,未繳交或未繳足
        者,視同放棄簽約權,由捷運局重新徵求實施者或由其他申請案
        件依序擇優遞補之,第 1階段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契約書正、副本之製作及裝訂費用由獲得簽約權之申請人負擔,
        契約書正本__份由雙方各存乙份,副本__份供雙方使用。

十一、有關本府及申請人之各項權利義務事項詳如契約書。

十二、其他規定:
    (一)實施者應委託在內政部登記有案且加入建築師公會之開業建築
          師,且未受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受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權者,負責本更新事業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於
          簽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建築師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
          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
          五。
    (二)實施者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之營造廠為本更新事業案之承造人
          :
          1.本國甲級以上營造廠,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並依其登
            記類別承攬工程。
          2.外國營造廠應符合內政部函頒之「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及承
            攬工程業績認定基準」,並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申請營造
            業登記。
          3.曾完成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承攬實績,其一次金額不低於本
            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之三分
            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本更新事業案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內共同負擔費用總額。
          4.未受各級政府營造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或未經各級政府機關依
            法公告停止其申請權利者。
          5.實施者選擇之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及冷凍空調業者須符合各
            工程業規則規定,並依其登記類別承攬工程。
          6.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日曆天)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並於申請建照
            三十日前將營造廠、水管、電器承裝業者、冷凍空調業者之
            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市
            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三)開發建物統一經營者,實施者應引入與開發建物營運項目相同
          或類似之營運經驗業者,並於建物完成屋頂版勘驗後二個月將
          業者資格證明文件提送捷運局審查,審查原則詳「臺北市市有
          市轄土地都市更新實施契約書」附件五。
    (四)申請人如未獲核定取得簽約權,不得要求給付任何費用,如獲
          核定取得簽約權,申請期間負擔之費用得經與土地所有人、主
          管機關協商後列入本更新事業案之共同負擔。
    (五)本須知視為爾後申請人簽訂契約書之一部分,與契約具有同等
          效力。

十三、聲明事項
    (一)本須知內容以及各項附件、附圖等文件若有任何爭議,以評選
          委員會之解釋或主管機關解釋函為依據,本須知如有其他未盡
          事宜,悉依都市更新事業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更新事業案若有多數申請人認為本須知及契約書草案應行修
          正或補充,經本府審慎評估亦可接受時,則藉由「補充文件」
          或公告方式辦理。
    (三)實施者申請由本府協助辦理融資時,於簽訂融資協助契約之前
          ,應將契約書之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改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
          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予本府之銀行
          定期存款單提供予本府。

十四、本須知附件:
    (一)附件一、申請書件格式。
    (二)附件二、保證金繳納表件格式。
    (三)附件三、公開甄選臺北市市有市轄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審
          查及評選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