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受理檢舉貪瀆案件,有效端正政
治風氣,發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設置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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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與管理: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均應設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並
定期維護保持整潔。除未府市政大樓內合署辦公各機關,由本府
政風處統一設置外,新成立或在市政大樓外辦公各機關,均應設
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
(二)各機關設置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除應於箱面標明「
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外,並應於箱面註明本機關受
理檢舉電話及本府受理檢舉電話:七五九五六九六,傳真機號碼
:七五九五六九五。
(三)本府各機關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專用信箱,由政風單位指定專
人統一管理,每日應定時開啟檢視取件一次,並作紀錄表(如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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