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籌設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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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文化局,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籌設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就文化局籌備委員中擇派人員兼任,承
    市長之命綜理本小組各項籌設事務;另置委員八人,由本府民政局、
    財政局、教育局、法規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等代表以及文化局籌
    備委員會府外委員二人共同組成。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二)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三)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四)其他有關籌備及交辦事項。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擇聘之,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
    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有關機關業務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
    理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其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辦理,並
    視必要提報文化局籌備委員會。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府外委員得支領交通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簽奉市長核准後動支。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