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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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納莉颱風(以下簡稱本災變)
  災後重建,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納莉颱風災
  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顧問、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社會熱心
  人士聘兼之。

  本會任務為全面探討本災變發生原因,並檢討防災、救災、救濟及災後
  復原體系,研提具體改善建議方案,提供諮詢意見,並協調推動重建相
  關事宜。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副主
  任委員或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下設「防救體系組」、「防洪排水組」、「交通捷運組」及「坡地
  防災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各組成員由委員兼任之,其任務如下:
  一、防救體系組:
  (一)檢討研議防救災組織動員計畫之改進事宜。
  (二)檢討研議防救災中,維生、通訊、交通、物流、衛生及環保系統
        之改進事宜。
  (三)檢討研議災民安置及救助之改進事宜。
  二、防洪排水組:
  (一)檢討研議大臺北防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二)檢討研議都市排水系統及抽水站設計、操作之改進事宜。
  (三)檢討研議社子島、關渡平原及山坡地開發等事項之改進事宜。
  (四)檢討研議坡地集水區保護及排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三、交通捷運組:
  (一)檢討研議捷運系統恢復正常營運相關事宜。
  (二)檢討研議捷運系統未復原前之替代措施。
  (三)檢討研議捷運整體防洪措施之改進事宜。
  四、坡地防災組:
  (一)以現有「坡地防災小組」擬定計畫為基礎,全面檢核坡地防災措
        施及開發計劃。
  (二)檢討危險坡地等級,釐定整治優先順序。

  本會各組之幕僚工作之主協辦機關如下:
  一、防救體系組:
      主辦機關:消防局。
      協辦機關:民政局、環保局、社會局、衛生局、兵役處、警察局、
      交通局、教育局、國宅處、工務局、建設局、自來水處。
  二、防洪排水組:
      主辦機關:工務局。
      協辦機關:建設局、發展局。
  三、交通捷運組:
      主辦機關:交通局。
      協辦機關:捷運局、捷運公司、警察局。
  四、坡地防災組:
      主辦機關:建設局。
      協辦機關:工務局、發展局。
  各分組置幹事一至二人,由主辦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並負責該分組之幕
  僚作業。

  本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機關(構)、人民團體、個人及學
  者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本會得向本府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及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各機關
  團體及個人應全力配合。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本會府外委員及應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得依規定支給
  交通費或出席費。

  本會作成之建議意見,交由相關局處規劃推動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