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
規劃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
關係之相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
事項。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聘兼
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
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原住民政策之策訂規劃、權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
計畫、文化中心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語言保護、藝術、
體育及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勞工權益、創業貸款、
保留地之開發、規劃、執行及公營市場攤位登記等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老年
福利、婦女權益保障、青少年輔導、住宅政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
社會團體之輔助與指導等事項。
|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
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秘書。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
本會得依中央補助款及業務需要,聘用研究人員三人及約僱工作人員十
二人,辦理本市原住民問題之研究分析及相關事務。
|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 委 員 │ │ 一│比照簡任第十│
│ │ │ │三職等 │
├──────┼─────┼───┼──────┤
│ │ │(十六)│ │
│委 員│聘 兼│ │ │ │
│ │ │(二二)│ │
├──────┼─────┼───┼──────┤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
├──────┼─────┼───┼──────┤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組 長│薦 任│ 四│ │
├──────┼─────┼───┼──────┤
│視 察│薦 任│ 一│ │
├──────┼─────┼───┼──────┤
│專 員│薦 任│ 一│ │
├──────┼─────┼───┼──────┤
│社會工作員 │委任或薦任│ 三│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一│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二│ │
├──────┼─────┼───┼──────┤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人事管理員 │ │ (一)│ │
├──────┼─────┼───┼──────┤
│ │ │二十五│ │
│合 計│ │(十七)│ │
│ │ │ │ │ │
│ │ │(二三)│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