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原住民事務,
  規劃本市原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辦理有關保障原住民權益及處理族群
  關係之相關事項並促進原住民之經濟、教育、文化、福利及公民權益等
  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
  及員工。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為無給職,由市長分別就左列人員聘兼
  之:
  一、原住民族群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前項委員中,婦女代表名額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非原住民籍代
  表名額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一次;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
  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本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組:掌理原住民政策之策訂規劃、權益保障、研究發展與施政
      計畫、文化中心之規劃籌建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原住民文化保存與推廣、教育發展語言保護、藝術、
      體育及其他人才培育等事項。
  三、第三組:掌理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勞工權益、創業貸款、
      保留地之開發、規劃、執行及公營市場攤位登記等事項。
  四、第四組:掌理原住民生活扶助、急難救助、醫療保健、兒童、老年
      福利、婦女權益保障、青少年輔導、住宅政策規劃與執行及原住民
      社會團體之輔助與指導等事項。

  本會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社會工作員、
  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前項各職稱人員應優先任用具任用資格原住民。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秘書。
  五、組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本會得依中央補助款及業務需要,聘用研究人員三人及約僱工作人員十
  二人,辦理本市原住民問題之研究分析及相關事務。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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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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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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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委 員 │          │    一│比照簡任第十│
│            │          │      │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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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            │
│委        員│聘      兼│  │  │            │
│            │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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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 │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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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 │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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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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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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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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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一│            │
├──────┼─────┼───┼──────┤
│社會工作員  │委任或薦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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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薦任│    一│            │
├──────┼─────┼───┼──────┤
│組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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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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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人事管理員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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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五│            │
│合        計│          │(十七)│            │
│            │          │  │  │            │
│            │          │(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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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