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加強管理臺北市
政府原住民服務中心(娜魯灣之家)(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增進原
住民福利,並發揮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一樓為原住民文物、手工藝品展示區及諮詢服務臺,二樓為原
住民社團聯誼及工商、技藝研習教室,三樓為女性原住民臨時住宿宿
舍。
三、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各項原住住民服務資料。
(二)提供原住民工商、技藝教育研習場。
(三)提供原住民社團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提供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展示原住民文物及手工藝品之場所。
(五)提供女性原民謀職、探親臨時住宿之服務。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相關之服務事項。
四、本中心服務人員職掌如下:
(一)輪值服務人員:
由原民會研擬輪值表安排相關人員輪值,負責本中心之服務工作。
(二)專任技工:
由原民會指派技工一人,負責本中心公物之管理維修及協助各項服
務工作。
(三)社團聯絡人:
由本市原住民社團協調安排人員輪流擔任聯絡工作。
(四)義務諮詢服務員:
由原民會招募志工輪值,協助辦理本中心服務事項。
(五)文物展示服務人員:
由展示文物之原住民個人或團體安排人員負責展示事宜。(如附件
二),至多住宿三天,住宿期間應遵守住宿規定。
五、申請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研習教室:
1.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具相關證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活動期間應由使單位管
理人員在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3.使用單位不得將所使用之教室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期間未滿
而未繼續使用,視同放棄。
(二)住宿對象:
蒞臨本市謀職、探親臨時住宿之女性原住民,應事先預約或親至本
中心服務臺申請住宿(住宿登記表如附件二),至多住宿三天,住
宿期間應遵守住宿規定。
(三)文物展示:
1.申請使用單位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並檢具相關證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2.在本中心展示原住民文物、服飾及手工藝品等,不得有販售之行為
。
3.展示天數最少七天,至多三十天。
4.使用單位應負責維護文物展示場地之整齊清潔,展示期間應由使用
單位管理人員在場負責處理有關事務。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服務中心(娜魯灣之家)研習教室使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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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主題名稱: │主選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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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副題名稱: │次選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至 日 │
├─────────┼─────────────┤
│申請單位名稱: │電話: │
├─────────┼─────────────┤
│聯 絡 人: │傳真: │
├─────────┴─────────────┤
│計畫內容或其他相關證件如附件 │
├───────────────────────┤
│申請單位 │
│用印 │
│ 申請日期: │
├──┬────────┬──┬────────┤
│收件│民國 年 月 日│完件│民國 年 月 日│
│日期│ │日期│ │
├──┼─┬──────┼──┼────────┤
│審 │審│ │ │ │
│ │查├──────┼──┼────────┤
│查 │單│ │ │ │
│ │位├──────┼──┼────────┤
│結 │意│ │ │ │
│ │見│ │ │ │
│果 ├─┼──────┼──┼────────┤
│ │核│ │ │ │
│ │示│ │ │ │
└──┴─┴──────┴──┴────────┘
切結書
本人 向貴會申請使用研習教室場所,願遵守一切
法令規定,並保證維護場地清潔與寧靜,上開切結各項屬實無訛,如有虛
偽,本人原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蓋章)國民身分證
統一號碼:
通訊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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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服務中心(娜魯灣之家)住宿登記│
│表 年 月 日 │
├─┬───┬───┬─┬───┬──┬─┬──┤
│姓│出 生│身分證│族│戶 籍│起訖│天│聯絡│
│名│年月日│字 號│別│地 址│日期│數│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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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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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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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原代民服務中心(娜魯灣之家)文物展示場地使用申請書
┌─────────┬─────────────┐
│活動主題名稱: │主選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至 日 │
├─────────┼─────────────┤
│活動副題名稱: │次選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 │ 至 日 │
├─────────┼─────────────┤
│申請單位名稱: │電話: │
├─────────┼─────────────┤
│聯 絡 人: │傳真: │
├─────────┴─────────────┤
│計畫內容或其他相關證件如附件 │
├───────────────────────┤
│申請單位 │
│用印 │
│ 申請日期: │
├──┬────────┬──┬────────┤
│收件│民國 年 月 日│完件│民國 年 月 日│
│日期│ │日期│ │
├──┼─┬──────┼──┼────────┤
│審 │審│ │ │ │
│ │查├──────┼──┼────────┤
│查 │單│ │ │ │
│ │位├──────┼──┼────────┤
│結 │意│ │ │ │
│ │見│ │ │ │
│果 ├─┼──────┼──┼────────┤
│ │核│ │ │ │
│ │示│ │ │ │
└──┴─┴──────┴──┴────────┘
切結書
本人向貴會申請使用文物展示場地,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並保證(
一)展示物品不得販售、(二)展示天數七至三十日、(三)維護場地清
潔與寧靜,上開切結各項屬實無訛,如有虛偽,本人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
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蓋章)
國民身分證
統一號碼:
通訊住址:
電話:
六、使用前各款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場地,已使用者終止
其使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一)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有販售行為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四)蓄意破壞公物者。
(五)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
七、使用本中心公物設備者應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公物如有遺失
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如需延長使用時數及場地佈置,應事先徵得
本中心同意,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保管,本中心
不代為保管。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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