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本局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針對本局政策方向作成結論,
做為局長施政之參考。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
(一)文化發展基本原則之擬訂。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研究與開發。
(三)文化藝術資訊之彙整與流通。
(四)文化財產權及其他文化制度法規之擬訂。
(五)文化藝術交流之策劃。
(六)文化資料之保存、規劃、管理與運用。
(七)其他有關文化環境、制度企劃研究與資訊之建立等事項。
二、第二科:
(一)古蹟、古物、歷史建物、遺址、紀念物、文化地景等之調查、指
定、修復、維護、典藏及運用。
(二)文獻資料保存研究之規劃。
(三)傳統藝術、民俗文化之研究與發揚及其延續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之保存、發展、經營與維護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文化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
(二)文化藝術創作、展演、研究之補助。
(三)文化藝術類書、資料之彙編。
(四)藝術行政之服務及人員之培訓。
(五)文化藝術獎項之規劃與辦理。
(六)藝術展演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之促進等事項。
四、第四科:
(一)社區藝文機構之規劃與設置。
(二)社區藝文資源與資訊之整合與運用。
(三)社區藝文活動之規劃與獎助。
(四)社區藝文景觀及公共藝術設計之策劃與推行。
(五)少數族群文化保存、發展、維護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化生活之提昇等事項。
五、秘書室:
(一)本局設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二)研究考核、文書、檔案管理、公文時效管制等事項。
(三)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研究員、科長、主任、視察
、專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之下設中山堂管理所、文獻委員會、美術館、交響樂團、國樂團、
社會教育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本局除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外,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
置其他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
本規程所列各職務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製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 一 │比照薦任第十三職│
│ │ │ │等 │
├─────┼───┼───┼────────┤
│副 局 長│簡 任│ 一 │ │
├─────┼───┼───┼────────┤
│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
├─────┼───┼───┼────────┤
│專 門委 員│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技 正│薦 任│ 一 │ │
├─────┼───┼───┼────────┤
│研 究 員│薦 任│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科 長│薦 任│ 四 │ │
├─────┼───┼───┼────────┤
│主 任│薦 任│ 一 │ │
├─────┼───┼───┼────────┤
│視 察│薦 任│ 二 │ │
├─────┼───┼───┼────────┤
│專 員│薦 任│ 二 │ │
├─────┼───┼───┼────────┤
│股 長│薦 任│ 一三 │ │
├─────┼───┼───┼────────┤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三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助理研究員│薦 任│ 一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科 員│委任或│ 一九 │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三 │ │
├─────┼───┼───┼────────┤
│書 記│委 任│ 三 │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 │主 任│ │ │ │
│計├───┼───┼───┼────────┤
│ │科 員│委任或│ 三 │ │
│室│ │薦 任│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事│科 員│委任或│ 三 │ │
│ │ │薦 任│ │ │
│室│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 │ 八0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