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針對本局政策方向作成結論,
  做為局長施政之參考。
  前項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
  (一)文化發展基本原則之擬訂。
  (二)文化藝術活動之研究與開發。
  (三)文化藝術資訊之彙整與流通。
  (四)文化財產權及其他文化制度法規之擬訂。
  (五)文化藝術交流之策劃。
  (六)文化資料之保存、規劃、管理與運用。
  (七)其他有關文化環境、制度企劃研究與資訊之建立等事項。
  二、第二科:
  (一)古蹟、古物、歷史建物、遺址、紀念物、文化地景等之調查、指
        定、修復、維護、典藏及運用。
  (二)文獻資料保存研究之規劃。
  (三)傳統藝術、民俗文化之研究與發揚及其延續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文化資源之保存、發展、經營與維護等事項。
  三、第三科:
  (一)文化藝術展演環境之規劃與管理。
  (二)文化藝術創作、展演、研究之補助。
  (三)文化藝術類書、資料之彙編。
  (四)藝術行政之服務及人員之培訓。
  (五)文化藝術獎項之規劃與辦理。
  (六)藝術展演活動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文化藝術之促進等事項。
  四、第四科:
  (一)社區藝文機構之規劃與設置。
  (二)社區藝文資源與資訊之整合與運用。
  (三)社區藝文活動之規劃與獎助。
  (四)社區藝文景觀及公共藝術設計之策劃與推行。
  (五)少數族群文化保存、發展、維護之協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文化生活之提昇等事項。
  五、秘書室:
  (一)本局設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二)研究考核、文書、檔案管理、公文時效管制等事項。
  (三)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技正、研究員、科長、主任、視察
  、專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科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之下設中山堂管理所、文獻委員會、美術館、交響樂團、國樂團、
  社會教育館,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除設文化諮詢委員會外,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設
  置其他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審議。

  本規程所列各職務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編  製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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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  一  │比照薦任第十三職│
  │          │      │      │等              │
  ├─────┼───┼───┼────────┤
  │副  局  長│簡  任│  一  │                │
  ├─────┼───┼───┼────────┤
  │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
  ├─────┼───┼───┼────────┤
  │專 門委 員│簡  任│  一  │                │
  ├─────┼───┼───┼────────┤
  │秘      書│薦  任│  二  │                │
  ├─────┼───┼───┼────────┤
  │技      正│薦  任│  一  │                │
  ├─────┼───┼───┼────────┤
  │研  究  員│薦  任│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科      長│薦  任│  四  │                │
  ├─────┼───┼───┼────────┤
  │主      任│薦  任│  一  │                │
  ├─────┼───┼───┼────────┤
  │視      察│薦  任│  二  │                │
  ├─────┼───┼───┼────────┤
  │專      員│薦  任│  二  │                │
  ├─────┼───┼───┼────────┤
  │股      長│薦  任│ 一三 │                │
  ├─────┼───┼───┼────────┤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三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助理研究員│薦  任│ 一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          │      │      │員用條例規定聘任│
  │          │      │      │,但不得超過三分│
  │          │      │      │之二。          │
  ├─────┼───┼───┼────────┤
  │科      員│委任或│ 一九 │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三  │                │
  ├─────┼───┼───┼────────┤
  │書      記│委  任│  三  │                │
  ├─┬───┼───┼───┼────────┤
  │會│會  計│薦  任│  一  │                │
  │  │主  任│      │      │                │
  │計├───┼───┼───┼────────┤
  │  │科  員│委任或│  三  │                │
  │室│      │薦  任│      │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事│科  員│委任或│  三  │                │
  │  │      │薦  任│      │                │
  │室│      │      │      │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風│      │      │      │                │
  │室│      │      │      │                │
  ├─┴───┼───┼───┼────────┤
  │合      計│      │ 八0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