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樹木測量器材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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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具有保存價值之綠
    色資源保護、維護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及健全都市生態,建立本市完整
    樹籍資料,特購置相關樹木量測器材提供使用,並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凡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均得提出使用申請。
三、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時間:於上班日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妥器材申請表(如附件),
        並經申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本局,經本局核定後,以電話通知
        領取。申請表資料有缺漏,經本局電話通知,二日內未補正者,
        視同放棄,應重新辦理申請。凡未依規定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使用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自交付翌日起算,至第三日下午五
        時三十分前應歸還本局。使用期間如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順延
        計算。因特殊需求需延長使用期限,申請者應於使用期間屆滿前
        一日,向本局提出展期理由並通知本局,延長使用期間以一次為
        限。器材歸還日期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時繳還。
四、凡使用逾期者,本局將以電話催還,並限期於一日內繳還,若經二日
    以上仍未歸還者,停止使用權一個月(自歸還日起計算)。但經本局
    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五、器材於歸還時,發現毀損,經本局鑑定確認後,非屬人為疏失破壞者
    在保固期限內,由原承商負責修復;超過保固期限,由本局負責維修
    。但經查為使用單位造成破壞或遺失者,使用單位需按原買進價格於
    二週內進價賠償,或自行購買同品質及同型器材償還本局。
 [附件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93年夏字32期 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