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活動場地包括一樓大廳、地下二樓視聽室及地下二樓 D區
    (詳如附圖)。
    申請使用場地者並不得妨礙入館參觀遊客。

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場地者須經本館審核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
    本館不同意使用:
  (一)申請使用之場地,檔期已滿。
  (二)使用場地在整修期間。
  (三)建築設備有遭毀損或公共安全危險之虞者。
  (四)不符藝文活動之宗旨。
    對申請使用場地者,本館有最終審核同意權。

四、下列申請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館直屬上級機關。
  (二)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本館合辦非營利性藝文展覽或活動。
  (三)專案贊助配合本館合辦展覽或活動者。

五、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申請
    表格如附件一),經本館核准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
    ,始得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前項費用一律以銀行本票或現金繳納。

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核准後,因故中途放棄使用者,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但本館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使用時間前二十日
    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
    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七、申請使用者,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使用期間,使用者應
    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發生意外事故
    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負全責。

八、申請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物品回復原狀。
    如無損壞,本館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如有遺失或損壞,經限期
    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賠償或回(修)復者,本館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追償之。

九、申請使用者如有侵害著作權及其他侵權行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館場地,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
    。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使用場地,本館得按實際
    使用情形退還費用。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
        關單位制止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違反公共安全者。
  (四)有妨害安寧者。
  (五)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