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管理本館活動場地之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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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活動場地包括一樓大廳、地下二樓視聽室及地下二樓 D區
(詳如附圖)。
申請使用場地者並不得妨礙入館參觀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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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場地者須經本館審核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
本館不同意使用:
(一)申請使用之場地,檔期已滿。
(二)使用場地在整修期間。
(三)建築設備有遭毀損或公共安全危險之虞者。
(四)不符藝文活動之宗旨。
對申請使用場地者,本館有最終審核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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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申請者得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館直屬上級機關。
(二)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與本館合辦非營利性藝文展覽或活動。
(三)專案贊助配合本館合辦展覽或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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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填妥使用申請表(申請
表格如附件一),經本館核准並依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
,始得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二)。
前項費用一律以銀行本票或現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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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核准後,因故中途放棄使用者,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但本館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得於使用時間前二十日
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
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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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者,應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活動。使用期間,使用者應
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如發生意外事故
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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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應將使用之場地、設施、物品回復原狀。
如無損壞,本館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如有遺失或損壞,經限期
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賠償或回(修)復者,本館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
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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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使用者如有侵害著作權及其他侵權行為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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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本館場地,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
。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無法使用場地,本館得按實際
使用情形退還費用。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
關單位制止者。
(二)違反公序良俗者。
(三)違反公共安全者。
(四)有妨害安寧者。
(五)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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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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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館所收場地使用費,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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