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範颱風災害,本「先期預警、及早因應」之先機,藉村里廣播系
統之運用,傳遞颱風警訊及宣導民眾各項安全注意事項,期使減少災
害損失,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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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單位權責:
(一)民政局:
1.督促鄉鎮市公所透過村里廣播系統,呼籲民眾做好防颱措施及
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督促鄉鎮市公所公告、執行危險區域民眾強制撤離避難。
(二)警察局:
1.督促各分局、派出(分駐)所派員駕警備車等,至轄內實施
防颱宣導。
2.配合鄉鎮市公所執行危險區域民眾強制撤離避難。
(三)消防局:
1.督促各消防大隊、分隊派員駕消防車、防災宣導車等,至轄內
實施防颱宣導。
2.配合鄉鎮市公所執行危險區域民眾強制撤離避難。
(四)農業局:監控土石流災害潛勢地區狀況,達警訊狀況需人員撤離
時,立即向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提出警報。
(五)水利及下水道局:
1.監控本縣所轄低窪地區淹水災害潛勢狀況,倘有淹水之虞時,
立即向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提出警報。
2.協調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提供相關水情資料及洪水預報成
果。
3.蒐集本縣相關淹水潛勢圖資及豪雨警戒值相關水情資訊。
(六)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監控淡水河流域水位狀況(不含臺北
縣轄河川),遂時提供水情資料及洪水預報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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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範颱風災害作業階段劃分:
第一階段: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廣播:
(一)民政局:
1.通報各鄉鎮市公所利用村里廣播系統,呼籲民眾做好防颱措施
。
2.將災害應變中心所劃定之警戒區域,通報各鄉鎮市公所應張貼
警戒區域公告,並利用村里廣播系統,將警戒區域廣播民眾週
知。
3.啟動民政災情查報系統。
(二)警察局
1.通報各分局、派出(分駐)所派員運用警備車廣播系統,呼籲
民眾做好防颱措施。
2.對於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所劃定之警戒區域,應張貼警戒區域公
告,並加強人車管制。
3.啟動警察災情查報系統。
(三)消防局:
1.通報各消防分隊派員駕消防車、防災宣導車等,至轄內實施防
颱宣導,呼籲民眾做好防颱措施。
2.啟動義消災情查報系統。
(四)農業局:監控本縣轄內土石流災害潛勢地區狀況。
(五)水利暨下水道局:監控本縣轄內淹水災害潛勢地區狀況。
(六)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監控淡水河流域水位狀況(不含臺北
縣轄河川)。
第二階段:發布警訊廣播
(一)當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水利暨下水道局、農業局發布淹水
、土石流等警訊時,立即由本府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民政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當地鄉鎮市公所。
(二)民政局:督促當地鄉鎮市公所通知當地村(里)長、村(里)幹
事、利用村里廣播系統,呼籲民眾立即實施撤離避難。
(三)警察局:通報當地警察分局、派出所,派員運用警備車之擴音系
統,配合鄉鎮市公所實施撤離避難宣導。
(四)消防局:通報當地消防分隊,立即派員駕駛消防車、防災宣導車
等,配合鄉鎮市公所實施撤離避難宣導。
第三階段:執行強制疏散廣播
(一)民政局:
1.督促鄉鎮市公所執行強制疏散廣播。
2.督促鄉鎮市公所派員配合當地村里長、警察、消防人員等強制
執行危險區域民眾撤離避難,並將其疏散至收容場所。
(二)警察局:對於災害發生地區,應派員迅速趕抵現場,封鎖災區並
實施緊急強制疏散及災區警戒工作,嚴禁閒人進入,避免發生危
險及影響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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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範豪雨災害作業階段劃分:
第一階段:發布豪雨特報:
(一)民政局:通報各鄉鎮市公所檢測村里廣播系統,做好防災整備工
作。
(二)警察局:通報各分局、派出(分駐)所派員檢測相關警備車廣播
系統,做好防災整備工作。
(三)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各消防分隊派員檢測消防車、防
災宣導車等相關廣播設備。
(四)水利及下水道局:監控本縣轄內淹水潛勢地區狀況,如達警戒值
立即通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進入第二階段發布淹水預警廣播。
第二階段:發布淹水預警廣播
(一)消防局:
1.防災企劃課:通報本府警察局、民政局、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進行下列工作:
(1)警察局:派員駕警備車,針對淹水潛勢區域進行淹水預警廣
播。
(2)民政局:啟動村里廣播機制,呼籲民眾做好防範豪雨措施。
(3)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各消防分隊派員駕消防車、
防災宣導車等,針對淹水潛勢區域進行淹水預警廣播。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各消防分隊派員駕消防車、防災宣導
車等,至轄內實施防災宣導,呼籲民眾做好防範豪雨措施。
(二)民政局:通報各鄉鎮市公所利用村里廣播系統,呼籲民眾做好防
範豪雨措施。
(三)警察局:通報各分局、派出(分駐)所派員運用警備車廣播系統
,呼籲民眾做好防範豪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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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害警訊廣播作業之編組與運用:
(一)由各鄉鎮市公所成立「村里災害警訊廣播作業小組」,並指定組
長一人(由課長級主管擔任)、組員若干人負責督導,並協助各
村里災害警訊廣播作業之執行。
(二)民政局進駐縣府災害應變中心之作業人員,隨時將災害應變中心
所發布之緊急通報事項,立即通知各鄉鎮市公所,利用村里廣播
系統,廣播民眾週知,以發揮緊急應變能力,並隨時與各公所廣
播作業小組保持聯繫。
(三)民政局應隨時掌握最新災情或災變發生時的相關資訊,必要時於
第一時間通報鄉鎮市公所執行災害警訊之廣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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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災害警訊廣播作業聯絡網:
(一)災害警訊廣播作業之聯絡,以各村里現有之廣播系統為主、電話
為輔。
(二)各村里鄰長、各村里幹事為村里災害警訊廣播作業之一員,如遇
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時,應主動負責告知住戶各項有關警訊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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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災害警訊廣播之作業重點:
(一)第一階段: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廣播。廣播內容以宣導、通報
、警告為重點。
(二)第二階段:發布警訊廣播。廣播內容以緊急通報、警告、搶救為
重點。
(三)第三階段:執行強制疏散廣播。廣播內容以強制撤離、禁止進入
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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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災害警訊廣播之作業流程:
┌───┐ ┌───┐ ┌───┐ ┌───┐
│本府災│ │進駐本│ │各鄉鎮│ │各村里│ ┌───┐
│害應變├→│府災害│→│市村里│→│鄰長及│→│各住戶│
│中心 │ │應變中│ │災害警│ │村里幹│ └───┘
└───┘ │心民政│ │訊廣播│ │事 │
│作業人│ │作業小│ └───┘
│員 │ │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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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災害警訊廣播之內容範例:(參考)
(一)第一階段─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廣播稿:現在○○○颱風即將
來臨,請大家及早完成防颱準備。請各位鄉親確實檢修您的房舍
、門窗是否牢固,並清理四周排水溝,以防止阻塞積水。另外各
類招牌、花盆等容易被吹落的懸掛物,請加以固定或取下,以免
被風吹落擊傷行人,颱風期間儘量避免外出,以策安全。
(二)第二階段─發布警訊廣播稿:
1.因○○○颱風來襲,民眾如有車輛停放於新店溪、大漢溪、二
重疏洪道河濱公園,請於○月○日○○時前將車輛駛離,未駛
離者將由本縣警察機關代為執行拖吊,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
2.○○颱風來襲,台北縣政府將於○月○日○時前封閉大漢溪新
莊西盛至三重重新橋堤外便道,請堤外人車儘速撤離。
3.由於○○○颱風即將由北部登陸,可能造成淡水河河水宣洩不
易,請特別注意加以防範,嚴防海水倒灌及淹水情形,請低窪
地區及沿海民眾及早遷移到地勢較高處所,並儘速疏散。
4.由於○○○颱風,可能造成○○地區土石流,請該地區民眾特
別注意防範,儘速疏散撤離,至○○收容所。
(三)第三階段─執行強制疏離廣播稿:
1.台北縣沿海地區、淡水河及其支流沿岸、烏來山區為本縣之危
險警戒區,颱風來襲期間,請勿進入上述區域,違者將依法處
罰。
2.○○○颱風的侵襲,○○等地區發生土石流、坍方及○○地區
水淹高達○公尺,目前已劃定為警戒區,禁止民眾進入該危險
地區,並請民眾立即疏散,撒離至○○國小(○○活動中心)
,不可再繼續停留,以維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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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各鄉鎮市公所於平時應建立村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聯絡名冊
,並保持人員之最新資料。
(二)各村里之廣播系統於平時應做好保養維護,確保其堪用狀態。
(三)若遇電訊中斷之狀況,各村里廣播系統可改以各種宣傳車廣播或
村里鄰長、村里幹事逐戶宣導之方式行之。
(四)廣播稿之內容,力求口語化,要求清晰明確,且能隨時以國、台
語併用,以利正確傳達,使民眾易於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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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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