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日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日有所遵循,特
    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每月薪津,除薪津發給日,遇天然災害宣布放假致未
    及作業,得順延外,應於每月一日發給之。

三、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應依當年行政院核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日一次發給之。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委託金融機構以劃帳方
    式發給者,應依臺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五、本原則之規定,於臺北縣議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