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暨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辦理學生平
  安保險,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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