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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