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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職業學校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 幼稚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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