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本保險以學校為要保人,學生為被保險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
  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年滿六十五歲之學生參加本保險,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並經保險人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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