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於學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治療時,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金額,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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