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時,於收取學生代收費用收據內,增列保險費項目 ,併學、雜費收取;並於收取後二十日內填造要保書、學生名冊二份, 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掣發保險費收據,交由各學校存執。 學生由本府全額補助保險費者,保險人應掣發已投保證明,交由各學校 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