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及臺北
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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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縣長之命
及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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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工作委員會、
圖書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研究、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
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招生事務及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人權法治與公民教育、品德教育、生活教育、體
育活動、衛生保健、團體活動及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收發、出納、檔案管理、工友管理、物品採購、營建
修繕及校產管理等事項。
四、實習輔導處:學生實習課程、實習設備、工場安全、技術交流、建
教合作、終身教育、技藝教育及就業諮詢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學習及心理諮商與輔導等事項。
六、圖書館:教學資源整合、教學與學習媒體資源供應及圖書館利用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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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處,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設事務組、文書組、出納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建教合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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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得置秘書、主任、科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員、電
器管理員、書記。
本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秘書、科主任及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之。總務處各組組
長,得由職員擔任;圖書館主任,得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或由具
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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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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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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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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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本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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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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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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