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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承縣長之命 及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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