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處,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設事務組、文書組、出納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建教合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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