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處,分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實驗研究組、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設事務組、文書組、出納組。 四、實習輔導處:設實習組、就業輔導組、建教合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