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鑑定:確認或變更學生或幼兒(以下簡稱學生)之特殊教育資格。
  二、安置:依最少限制環境及就近入學原則,安排特殊教育學生就讀適
      當之學校、幼兒(稚)園或托兒所(以下簡稱學校、園所),並提
      供所需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就學輔導:依特殊教育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之教育、協
      助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並就行政管理、課程與教學、環境設備等
      事項,進行調整或改善。
  四、重新安置:特殊教育學生經安置後,若有適應困難,經校內外輔導
      後仍無法適應者,重新調整其就讀之學校、園所及特殊教育服務方
      式。
  五、其他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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