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前條所列事項:
  一、學前教育階段:設籍或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三歲之
      幼兒。
  二、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就讀本市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或設籍本市
      且具身心障礙資格,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