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學生因能力狀況改變或安置後明顯適應困難,應由學校邀集鑑
  輔會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校外其他相關
  人員,偕同家長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前項個案輔導會議召開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學校應依個案輔導會議之
  議決,進行一個月以上之輔導;輔導後經評估無具體成效者,學生得依
  第四條規定申請重新安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