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
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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