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招
    生、教學設備與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與
    團體活動及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生活輔導、心理諮商輔導及生涯輔導等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購置、分編、典藏、閱覽、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者,得設實習處,辦理實習輔導、建教合作、技能
檢定、就業安置、實習工場規劃、實習設備器材維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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