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技佐、助理員、管理員、
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高級中學得置專任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遴選
之。
第一項秘書、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處各組組長
及生活輔導組組長,不在此限。
高級中學設國中部或職業類科者,得置部主任或科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
任教師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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