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委託民間辦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合於前條規定之委辦學校,公告委託之
  事項、方式、相關權利義務、資格及決定之程序等;申請者應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依公告規定提出申請,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選。
  前項評選結果,應報本府核定,並由本府與入選之申請者簽訂委託契約
  。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表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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