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就合於前條規定之委辦學校,公告委託之 事項、方式、相關權利義務、資格及決定之程序等;申請者應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依公告規定提出申請,由本府教育審議委員會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評選。 前項評選結果,應報本府核定,並由本府與入選之申請者簽訂委託契約 。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表件,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