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籍,特訂定
    本要點。

二、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
    、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各國中應適時與各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
        1.分發國中學生入學之通知,應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
          規定辦理。
        2.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
          業者,應於課程修滿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之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學生,不在此限。
        3.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九月一日
          止,不得超過十五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或新北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決議之個案,不在此限。
        4.逾十五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
          附設補習學校。
        5.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班級、座號之順序,繕造入
          學學生名冊一份,存校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應永久保存;中
          途肄業者,亦同。
        6.各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
          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經審核無誤後,畢業證書即予
          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7.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
          籍學生(非僑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
        8.僑生、中國大陸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或國外各工
          作地回國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9.對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並由其家長或
          監護人、學校及戶政、社政機關協助辦理戶籍登記。
  (二)學號:
        1.學生學號一律編六碼,男女生分開編列。
        2.第一碼為學年度最後一碼。
        3.第二碼為國中代號,國中(含高中國中部)固定碼是五。
        4.第三碼為性別,男性為五,女性為零。
        5.第四至六碼為流水號依照班級順序編號。
        6.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存校永久
          備查。
        7.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8.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
          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三)輟學:
        1.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應報本市各區強迫入學
          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通報
          。
        2.學生異動名冊繕造一份,存校備查。
  (四)復學: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由學校甄試編入
        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十五歲者,應輔導其就讀國
        中附設補習學校。
  (五)轉學:
        1.學生轉學應依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轉學作業
          要點辦理之。
        2.各國中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
          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攜
          至轉入學校報到。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
          。
        3.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收到轉學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將入
          學回覆信函填妥,送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
          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以郵政掛號函送達轉入學校。轉出學校
          未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
          定處理,如有未報到者,轉入學校應主動查訪協助其就學。
  (六)成績:
        1.各國中學生成績考查,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及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之。
        2.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
          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七)學籍資料:
        1.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2.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其子女之學籍資料,
          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
          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依規定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
        4.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追蹤輔導
          就學應至年滿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為止,其學籍資料應永
          久保留。
        5.中途輟學致逾學齡者,其就讀補校時,得出具成績證明書;其
          就業者,得出具肄業證明書。
        6.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發給領域各科成績,均得以百
          分數計之,日常生活表現以文字描述呈現。在學證明得以學生
          證影印本代替。
        7.學籍資料留校備查,必要時本府予抽查之。

三、畢業生名冊、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及修業生名冊:
        1.各國中應於當年五月底前依班級編列畢業生及修業生名冊一份
          ,存校永久備查。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三字為文
          號。(例如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中學九十一學年度畢(修)
          業證書為(九一)新北市江翠中畢字第00一號。)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作業,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套)
          印,免送本府驗印。國中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
          ,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上之校長署名,應在校
          長簽字章右下方加蓋代理二字。
        2.各國中填寫畢業生名冊時,在該名冊封面內頁,應填寫該學年
          度套印畢業證書張數、發出張數、剩餘空白張數,及寫錯作廢
          張數。剩餘空白及寫錯作廢之證書,由各國中承辦人員會同各
          處室主任予以銷毀。但學生於畢業典禮前,因故無法畢業,改
          發修業證明書者,原畢業證書字號,予以空號,並用紅字在備
          註欄註明修業生三字。
        3.填寫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有任何筆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
          ,均應換張重寫,不得塗改或蓋用核對章。
        4.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均應以黑筆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套
          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5.國中應屆畢業生經考試或保送三軍士校就讀,(含因故被三軍
          士校退學或開除)持有證明者,一律發給畢業證書。但不適應
          軍中生活,中途離校,仍為國中適讀學齡者,應准予繼續返原
          校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6.升學報名必須在畢業典禮前繳驗畢業證書者,得先行影印加蓋
          關防發給。
        7.畢業證書填發日期為實際畢業日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發給。
        8.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四、申請補發國中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
        1.國中(含前身初中、初職)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
          依規定自行驗印。
        2.國中前身之高中、高職畢業生,畢業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證明書
          ,仍應依規定填寫補發畢業證明書申請表,轉送教育部核驗。
        3.申請補發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及
          本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
          予以辦理。
        4.證明書各欄,均需應以黑筆正楷書寫或以電腦套印,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5.補發五十九年(含五十九年畢業)以前之畢業證明書,其原畢
          業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縣立○○初級中學」或本
          校前身○○縣(市)立中學初(高)中部,其畢業時間如為六
          十年(含)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6.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
          學校全銜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其字體不得小於四號印刷體
          字,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位置。
        7.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滅
          失外,因破爛或汙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
          回銷燬。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國中(含前身之初中、初職部)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申請更正學
          籍記載,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辦理。
        2.國中前身之高中(職)部畢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仍應填寫
          申請更正學籍名冊轉送教育部核辦。
        3.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身分證正本或戶
          口名簿影印本一份,並檢送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
          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以紅筆
          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及文號。
        4.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留校備查。
        5.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右上方,
          蓋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6.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
          下:
         (1)更改姓名戳記格式
            ┌───────────┐
            │本證件姓名更正為      │三
            │                      │
            │    年    月    日    │公
            │                      │
            │    更字第      號    │分
            └───────────┘
                  六    公    分

         (2)更正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
            ┌─────────────┐
            │本證件出生年、月、日更正為│三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公
            │                          │
            │更字第      號            │分
            └─────────────┘
                  六    公    分

        7.檢附之戶口名簿影印本,並留校備查。

五、國中學生學籍資料之處理事項,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學籍資料之有關文書、簿冊或數位紀錄,應專人妥慎保管,
        並列入移交,不得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交付他人或使他人知
        悉學生個人資料之情形。違者依法議處。
  (二)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
  (三)學生之學籍資料,非依法令不得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
        攝影。但學校教職或輔導人員,因實施教學或輔導學生而有使用
        學生學籍資料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