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新北市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各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秘書:各校四十班以上者,置祕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
        之。
  (三)主任:
        1.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設有職
          業類科者得置實習處主任一人、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
          師一人。
        2.除圖書館主任得由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或遴
          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外,餘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
          。
        3.各校設有國中部、職業類科或學程者,得置部主任、科主任一
          人,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四)組長: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之文書、事務、出納三組組
        長得由職員專任及生活輔導組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外,餘由編
        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教師:
        1.普通班、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置十五人;綜合高級中學每滿二班,增置教師一人。
        2.特殊教育班(含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之教師員額,依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
          法之規定。
        3.藝術才能班之教師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
          標準之規定。
        4.體育班之教師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之規定。
        5.原住民藝能班之教師員額,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
          置原住民藝能班實施要點辦理。
        6.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其教師員額依實際兼任人數,每校增置
          二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
  (六)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
        上者,增置一人。
  (七)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編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八)專任運動教練:依國民體育法規定辦理。
  (九)專任職員(不含人事及會計專任人員):
        1.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或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
          室、實驗室管理員):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得增置
          一人,未達六班而餘數達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最多增置七人
          ;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達一百人時,增置一人,每增寄
          宿學生二百人,再增一人;國立高級中學改隸本市前已晉用之
          人員編制予以保留,惟其超出部分,採遇缺不補方式辦理。
        2.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
          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十)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十一)人事及會計人員:依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
          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三、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國民中學者,其教職員額依職業學校或國民
    中學相關規定辦理。

四、高級中學各校員額編制,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
    校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