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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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課業
    輔導,以提升學生學習興趣,並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高級中學附設之國中部。

二、各校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原則如下:
  (一)學生自由參加,不得有強迫參加情事,並應取得學生家長同意書
        。
  (二)實施小班編組,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並得採因材施教方式教
        學。
  (三)學期中,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式課程結束後實施,每天實施一
        節課。
  (四)寒假期間,上課以四十節為原則;暑假期間,上課以一百二十節
        為原則。
  (五)課程內容,由各校視教學及活動需要,妥為設計安排。
  (六)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教材,或採用坊間出版專為應付升學考試之
        各種參考書及測驗卷。
  (七)各校得視學生需要,酌量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得
        另收教材或講義費。
  (八)學生在校生活應按照各校常規管理,並應注意學生安全及陶冶品
        德與培養群性。
  (九)學生出缺席,應予紀錄;其請假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十)各校規劃上課時程應預留補課時間。

三、各校辦理課業輔導之費用,其收支原則如下:
  (一)所收費用,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下同)五百五十元
        乘以節數,除以零點七五後,再除以三十五(個位數字無條件進
        位),計算應收費用。收費扣除鐘點費及行政費後,如有剩餘款
        ,應退還學生。
  (二)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
        1.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五,按實際授課節數支給,每節最高支給
          五百五十元。
          前目教師授課時數,不列入兼代課鐘點計算。
        2.行政費占百分之二十五,支付項目包括課業輔導業務費、水電
          費、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教學設備費、維修費、加班費
          、獎學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
        ,以加強生活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為五百元
        。但已支領導師費者,不得重複支領生活輔導費。
  (四)學校所收費用,應以核發鐘點費為優先,兼任行政業務之教師無
        授課事實者,不得支領鐘點費。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
        用始得用於行政費、實際參與工作人員之加班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之開支。
  (五)低收入戶、家境清寒或單親家庭生計困難者,各校得准其免繳或
        酌減費用。中途參加之學生,按參加之週次比例核實收費。
  (六)收費應製給收據並納入各校保管款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存管,應
        本於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本案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之原
        則。
  (七)鐘點費於辦理期間有調整者,仍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
        收差額。

四、各校應確實核算各項費用,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時,未核發部分之費
    用應退予學生。

五、學生參加課業輔導後,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
    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二)開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
        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六、各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