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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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促進新北市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校外教學
    活動有效規劃與實施,擴充幼兒學習經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之實施原則如下:
  (一)應有明確目標,將幼兒學習融入學習活動,並按計畫切實執行。
  (二)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及飲食衛生等
        ,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三)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業
        考量,應由其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幼兒法定
        代理人共同參與研訂。

三、為保障幼兒權利,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不得強制幼兒參加,且應於事前告知
        其法定代理人並取得參加者法定代理人知同意書。
  (二)幼生因故未能參加者,幼兒園應妥適安排其收托配套措施及替代
        性學習活動,不得拒絕幼兒到幼兒園。但教保服務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四、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因活動需要向幼兒法定代理人收取費用時,應書面通知詳列經費
        明細表並核實收費。
  (二)參加校外教學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相關經費,由幼兒園編
        列經費支應,經費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並符合合理、公開原
        則。

五、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幼兒園應考量幼兒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
        及教學資源等事項。
  (二)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應擬訂校外教學活動計畫,並向學校或幼
        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前分工,勘察地點填具勘察紀錄,
        規劃休憩場所參觀路線,並事先查詢參觀地點周邊之醫療服務及
        備妥急救藥品與設備。
  (四)幼兒分組應事先安排,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
        得逾一比三;有特殊需求之幼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
        工一對一隨行照顧。照顧者得由幼兒園加派工作人員或徵求幼兒
        法定代理人擔任;校外教學地點單程距離超過五十公里每輛車應
        增加一名照顧者。
  (五)幼兒搭乘幼童專用車時,應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
        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辦理。幼兒園租用車輛載運,應選擇合法
        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
        ,且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險,並應以
        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並依活動細節
        商議訂定契約;出發前幼兒園應確認校外教學用車安全檢核表,
        並檢查各項安全事項。
  (六)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訂定校外教學活動作業及緊急事故
        處理流程。
  (七)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
        況。
  (八)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