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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犬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犬、貓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貓至動保處或獸醫診療機 構檢查,其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 獸醫診療機構經前項檢查,發現犬、貓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應即通知動 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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