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犬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動物保護法、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
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或代履行。
經依前項處以怠金或代履行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
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罰鍰、怠金或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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