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物保護法、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 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行政執行法處怠金或代履行。 經依前項處以怠金或代履行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 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罰鍰、怠金或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