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依業務權責
劃分如下:
一、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犬、貓登記、晶片植
入、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收容管理、急難救援、保護教育宣
導及遊蕩犬隻捕捉等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犬、貓污染環境取締及清理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辦理犬、貓傷人、妨害安寧及協助被虐待案件處理事項
。
四、本府衛生局:發生狂犬病時,會同動保處辦理各項防治事項。
前項第一款犬、貓登記、晶片植入、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得
委託本府核准登記開業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犬、貓收容管理、保護教育
宣導及遊蕩犬隻捕捉事項,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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