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應攜帶犬、貓至動保處或第二條第二項之獸醫診療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辦理登記、植入晶片及申請核發寵物登記證
明書。
二、犬、貓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屆滿前,施行預防注射,並申請核
發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以下簡稱識別牌)。
三、自國外輸入之犬、貓,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
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植入晶片,並申請核發寵物登記證明書
及識別牌。
前項寵物登記證明書由飼主保存;識別牌應懸掛於犬、貓頸項,其有損壞
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發或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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