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犬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犬隻變更登
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失。
已完成登記之貓隻,其變更登記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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