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犬隻變更登 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向登記機構申報遺失。 已完成登記之貓隻,其變更登記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