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現址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及持有完納營業稅
  之單據,並持續營業者,依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發給營業損失補
  助費。但僅持有現址完納營業稅之單據,並持續營業者,發給營業損失
  救濟金。
  第九條第二項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未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其僅完
  成現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於營業損失補償金之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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