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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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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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新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
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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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另定之。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
由本府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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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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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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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及
機關別科目分別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移用以前
年度歲計賸餘及債務之償還數額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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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預算案之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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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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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以下簡稱預算
審查小組)。
前項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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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計處應依中程計畫預算制度妥為規劃並就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
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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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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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
額計畫、出國計畫,送請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成專案小
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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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重大活動計畫,送請本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組成專
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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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送請本府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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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資訊計畫,送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成專
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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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屬工程機關各項工程經費估算,送請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
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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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新購、汰換及租賃公務車輛計畫應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
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送請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組成專案
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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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送請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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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人事處、新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財政局應
依相關規定,辦理先期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提請預算審查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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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府核定之旗艦計畫,各機關於編列年度概算作業時,應列為最優
先編列項目,並匡列額度。餘經先期審查通過之施政計畫,依其核
定之優先順序編列預算。
屬先期審查計畫,各機關未提送辦理先期審查者,除專案簽准外,
不得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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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概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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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定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依據施政計畫
及預算籌編原則及一百零二年度新北市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
規定編製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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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情形,考量各項
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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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
,並衡酌以往執行情形,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
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
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
規劃所需預算。其中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
畫,應先檢討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及運用各項財務策略進行財
務規劃事宜,並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
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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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新北市各機
關學校各項財物、材料單價預算編列參考表規定編列,另非經行
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不得列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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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
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
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
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本府訂頒之一百零二年度地方總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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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審編本年度計畫及歲出概算時,應以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目
標效益為衡量標準,不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依據,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下列計畫項目應視財力情形核實優先編列:
1.自治事項、法令規定或契約義務須支出者。
2.行政院施政方針須優先實施辦理者。
3.上級交辦事項須優先實施者(上級政府補助辦理事項)。
4.經常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5.以前各年度計畫未完成部分須繼續辦理者。
6.已列入本府中長程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7.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
護。
(二)經常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般行政支出,應按用途別科目,逐一詳細按計算標準及
依據,核實編列,不得以上年度預算數額為基數,籠統增
減。
2.各機關聘僱人員,應確實基於專業性、技術性、研究性及
臨時性業務需要進用;計畫結束應即檢討減列。
3.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
員或運用派遣勞工,應無待列管超額之職員、工友、技工
、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從嚴核實
進用或運用。
4.為貫徹工友、技工及駕駛員額精簡政策,有效彈性運用人
力,各機關應落實下列規定:
(1)各機關工友、技工及駕駛,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
結不得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之機關,如因業務需
要,擬進用工友、技工或駕駛者,得由本機關工友、技
工或駕駛彼此間轉化或其他機關移撥。
(2)各機關事務性工作,應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
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流程、擴大外包、運用志工
、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
(3)各機關應積極採行超額列管出缺不補、實施員額調整及
轉化移撥、改進事務性工作分配等方式,以有效彈性運
用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力,除不得執行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業務外,得協助辦理未涉職員核心業務及法律責任之
業務;並依本府工友(含技工、駕駛)申請自願退休或
資遣加發金額之核發規則,鼓勵其退離,以減少人事費
。
5.印刷、刊物、油料、水電、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
計畫、國內、外出差及國外教育訓練等,應本緊縮及節能
原則,確實檢討編列,並避免編列假考察真旅遊及獎勵績
優人員之出國經費。
6.經常性業務支出,應依業務計畫,就組織、人事、工作量
等詳加考量,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每一工作計畫,按其
內容儘量設定分支計畫。其以前各年度實施之成效應逐一
切實檢討,未具績效或已辦理完成之各項計畫經費,應予
減列或免列。
7.新興之重大業務計畫,應就其成本效益,詳切分析考量,
並設擬代替計畫,就各項代替計畫中,選擇成本最低,效
益最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8.依國家賠償法賠償所需經費,應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其求償之收入應予估列。
9.各機關人事費應依規定編列足額,其中退休撫卹經費不得
低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編列數額。
10.凡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
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
編列預算,不得擅自增加給付或另立名目支給。如確有特
殊情形者,應報由本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
。
11.其他經常支出,如債務付息、預備金等,均按規定或實際
需要編列。
(三)資本支出概算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1.繼續性投資計畫,應分年編列預算,新興投資計畫,應就
成本效益,可行性程度及技術方法等詳加評估,在各種代
替計畫中選擇其成本最低,效益最大者,依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2.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進行成
本效益分析,並開發自償性財源,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
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促進民間參與。另為落實
永續經營之政策,應妥善規劃維護管理措施及確實評估未
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
3.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應依一致標準,除依新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增購或汰換外
,均暫緩編列。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購置具節能減
碳之車種,於編列年度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
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四)各項公共投資計畫,其財源之籌措,應本諸受益者付費原則
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予以規劃,凡屬多年期延續性計畫者,
為利屆期積極進行,得作跨年度之規劃與設計,其所需費用
,應與執行力相配合,並得核實列入未來年度預算。
如確為應計畫或工程整體需要,先行一次發包或簽約辦理之
延續性計畫,應於預算內列明經費總金額、執行期間及分年
度經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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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歲入、
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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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主管機關將編妥之歲入、歲出概算,依本府規定時間、份數送
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概算另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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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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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入概算會同主計處及相關機關進行
檢討,並加具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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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主計處應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
會議,並將審查結果連同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提請預算審查小
組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通知各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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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主計處依據預算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
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
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
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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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算案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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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應依歲入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新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編製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
機關。凡歲出概算,經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
不得擅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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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
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歲入、歲出預算,
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
單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將主管歲入預算
表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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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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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
及份數送達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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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
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
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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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主計處對各機關所送歲入、歲出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
查,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陳報市長
後提報本府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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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由本府依法定時間
送請新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附送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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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案內容時,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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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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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應將
其年度預算書,送市議會審議。
本府各機關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關依規定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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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作業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
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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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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