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
    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
    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本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
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
佐、辦事員、書記。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轉
陳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隊訂定,報
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