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本府資訊計畫,提供資訊業務諮
詢事項,特設臺北縣政府資訊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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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資訊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府年度資訊計畫。
(三)審議本府各機關年度資訊計畫。
(四)提供本府資訊系統整合、系統發展、網際服務、資通管理及數位
推廣諮詢等事項。
(五)提供本府其他有關資訊業務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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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15至1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1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局處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
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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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點第1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派聘任期間如有重大事由,本府得解派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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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組員若干人,由本府資訊中心派兼,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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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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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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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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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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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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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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