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資訊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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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本府資訊計畫,提供資訊業務諮
    詢事項,特設臺北縣政府資訊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資訊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府年度資訊計畫。
  (三)審議本府各機關年度資訊計畫。
  (四)提供本府資訊系統整合、系統發展、網際服務、資通管理及數位
        推廣諮詢等事項。
  (五)提供本府其他有關資訊業務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15至1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1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各局處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
    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前點第1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委員派聘任期間如有重大事由,本府得解派聘之。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組員若干人,由本府資訊中心派兼,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六、本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為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