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一級機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列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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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採下列三級管制方式為之:
  (一)一級管制:由各機關就所屬年度施政計畫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
        行管制)。
  (二)二級管制: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就本
        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進行管制(以下簡稱本府管制)。
  (三)三級管制:由研考會為幕僚作業機關,定期召開臺北縣(以下簡
        稱本縣)縣政督導會報及施政計畫管考會議,由縣長及二位副縣
        長就各機關推動年度施政計畫之執行情形進行督導。

三、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機關自行管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列
    為本府管制計畫:
  (一)縣長核定或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者。
  (二)本府重要中長程計畫須由本府管制者。
  (三)本府策略計畫者。
  (四)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上者。
  (五)延續性重要計畫年度經費需求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含)以上者。
  (六)跨機關執行之重要計畫者。
  (七)上級對本府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者。
  (八)行政院核定之計畫由該院列管者。
  (九)本府對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重要之專案補助計畫者。
  (十)本府其他重要施政計畫者。

四、本府管制計畫,由研考會管制。
    各機關自行管制計畫,由各機關之研考單位研考人員或專人(以下簡
    稱研考單位)辦理管制,並確實掌握及督導執行情形,即時協助解決
    問題。

五、年度施政計畫之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
        1.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當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
          建議項目。
        2.研考會彙整各機關提報資料後,依二位副縣長職務分工督導局
          (處、會),分別排定時間召開審查會議,由副縣長擔任主席
          ,各相關機關應派員出席說明。
        3.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項目經審查後,由研考會陳報縣長核定
          後函送各機關。
  (二)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本府管制計畫,各機關研考單位或研考
          人員應協助該計畫主辦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
          據。
        2.本府管制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主辦者,研考會得視業務
          性質指定一機關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應主動協調各主辦及協
          辦機關,確定分工,彙擬作業計畫。
        3.本府管制計畫之作業計畫由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初審,經機關
          首長核准後,送本府研考會審核後公告。
  (三)定期檢討:
        1.本府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應於管考週期次月十日前更新執行情形
          (含執行進度、辦理情形、落後原因分析及管考建議等),並
          確保資料正確性,由研考會彙整(格式如附件二),簽陳縣長
          核閱。
        2.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辦理之本府管制計畫,研考會得視業務性
          質指定一機關負責填報最新辦理情形等資料。
        3.本府管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由研考會依二
          位副縣長督導局(處、會)提報施政計畫管考會議檢討,該計
          畫主辦機關首長應親自出席報告辦理情形。
        4.施政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辦機關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
          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研考單位應提出管考建議,並陳
          報機關首長參處。
        5.各機關研考單位應按月彙整該機關施政計畫執行情形(含府管
          制計畫、自行管制計畫)提報局(處、會)主管會議檢討,其
          中執行進度落百分之五以上者,應由機關首長親自督導。
  (四)實施查證:
        1.研考會或各機關研考單位得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
          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辦理管制作業查證。
        2.查證發現問題屬於主辦機關或所屬機關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
          決;屬跨機關權責者,應協調相關機關解決,於協調不成時,
          應立即陳報所屬督導之副縣長,或提報本府施政計畫管考會議
          ,請各該相關機關研商解決。

六、各施政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得申
    請調整原作業計畫或得申請撤銷管制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影響計畫執行者。
        4.年度計畫經費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5.受非本府所屬相關權責機關審查作業延誤致影響計畫執行者。
        6.其他或遭遇天然或不可抗力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撤銷管制:
        1.併案或分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者。
        3.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必須停止辦理者。
        4.機關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無法辦理者。
        5.原核定計畫經費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者。
    前項申請案件,主辦機關或單位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三個月提出,
    逾期不得提出申請。

七、各機關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區分如下:
  (一)本府管制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簽會研考會後,陳報縣長核定。
  (二)自行管制計畫,由計畫主辦機關首長核定送研考會備查。

八、年度中新增施政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九、依本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採網路化作業,並經各
    機關首長核可後傳送研考會審核,有關施政計畫採網路化管制作業注
    意事項,由研考會另定之。

十、各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行訂定計畫管制規定,送研考會備查。

十一、研考會得訪查各機關管制作業辦理情形,檢視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
      ,並輔導落實管制工作。